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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角:艺术评价体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21 编辑:王译晗 来源:复旦智能评价与治理,复旦新学术

摘要:以往的评价研究常常忽略艺术领域,为此,本研究调研了10个代表性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艺术评价,并将现有的艺术评价体系归纳为三种不同类型,分别比较其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以及讨论不同评价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基于绩效的研究资助系统;研究评价;艺术;艺术研究;研究质量标准

1

引言

本研究对基于绩效的国家研究资助评价系统(简称“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艺术评价进行全面分析:首先,系统回顾文献,识别艺术评价领域中的研究空白。其次,基于文献调研情况选取若干代表性国家,调研其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艺术评价体系,基于此构建艺术评价体系的类型学理论。最后,分析各类体系是如何对艺术研究进行评价的。本研究特别关注艺术成果评价,并对各类评价体系中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面临挑战进行总结。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艺术”定义为所有包含艺术实践在内的学科,也可称之为“表演和视觉艺术”,例如舞蹈、戏剧、音乐、创意写作或设计,但不包括艺术史、音乐学或文学研究等分析性学科。“艺术成果”是指艺术(研究)实践的成果,包括人工制品、构图、现场表演、展览等形式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艺术评价,研究对象的筛选条件如下:一是艺术评价必须是研究资助评价系统中的一部分,评价类型限定为事后评价,即政府基于评价结果分配资金。二是必须是对艺术成果进行评价,不包括对传统研究成果(例如出版物)以及不属于艺术实践的非传统研究成果(例如研究报告、软件)的评价。三是这类评价必须重在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不涉及社会影响、研究收入、研究管理或其他研究活动。

为了确定全面收集艺术评价领域的研究文献,本文在Dimensions、ERIC、Google Scholar、Microsoft Academic、Science Direct、Scopus和Web of Science7个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式为:Keywords = ("artistic research" OR "arts-based research" OR "artistic disciplines" OR "performing arts" OR "visual arts") AND ("research evaluation" OR "research assessment")。经筛选最后得到17篇符合要求的文献。研究发现,艺术领域的评价活动主要集中在英语国家,在具体评价体系中大多缺乏关于评价程序和标准的详细介绍,以及当前还未有关于不同国家艺术评价体系的比较研究

基于文献梳理,本文选取了10个在国家评价系统中包含艺术成果评价的代表性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捷克共和国、意大利、立陶宛、新西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和英国。

3

艺术评价体系的类型

3.1

维度1:艺术研究与艺术实践

在部分国家评价系统中,只有符合条件的艺术成果才有资格进行评价。这些系统对艺术研究和艺术实践进行了区分,只有前者才可以被评价。这种做法认为,艺术成果或实践是艺术研究的外化。我们将这类评价体系总结为“艺术研究”体系。而另一部分国家的艺术评价体系则对艺术研究和艺术实践进行了区分,在这些体系中,艺术学科被纳入评价过程,对艺术成果的评价不是基于它们作为研究的贡献,而是基于它们作为艺术作品的价值。我们将这类评价体系称为“艺术实践”体系

3.2

维度2:不同类型成果的权重

一些国家评价系统平等对待所有类型的成果,侧重于研究的质量而非成果类型,我们将其称为“成果类型同等”体系。另外一些国家的评价系统对不同成果类型赋予不同的分数,认为某些类型的成果要比其他类型的成果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例如,准备个展比参加群展花费的时间精力更多。我们将这类评价体系称为“成果类型不等”体系

3.3

艺术评价的类型

将以上两个维度相结合可以得到四个象限,如下图所示。x轴从左至右分别为“艺术研究”体系、“艺术实践”体系,y轴从上至下分别为“成果类型同等”体系、“成果类型不等”体系。理论上可以根据x轴、y轴将艺术评价体系划分为四种类型,但根据实际情况,本文只归纳出了其中三种。本文重点将关注艺术评价的成果类型,及其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4

艺术评价体系的比较

4.1

成果类型

当代艺术具有多样化的形式、技术和媒介。在所有选定的国家评价系统中,艺术成果的提交类型多种多样,包括原创艺术作品(如人工制品、物件、构图、设计)、现场表演、展览、作品集等。但是,艺术成果的分类取决于各国评价系统中的具体评价方法

在“成果类型同等”体系中,不需要详尽列出成果类型。例如,英国REF的《提交指南》中提供了成果示例,允许提交“不限于”预设成果类型的作品。

“成果类型不等”体系则提供了固定的成果类型目录,并为每种类型分配特定分数或分数范围。这似乎不太适用于当代艺术评价,因为当代艺术超越了传统艺术的形式界限,难以被传统的艺术分类准确描述。例如,波兰的评价系统明确定义了可提交的成果类型,对其分配特定的分数范围,并且不接受提交其它类型的成果。

在“艺术研究”体系中,除了会对非传统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外,还会对成果产生的研究过程进行验证,因为研究成分在最终的艺术成果中可能体现的并不明显。作者必须附上一份“研究声明”,说明所提交作品的研究思路。

4.2

评价方法

同行评议是艺术成果评价的最常用方法。尽管对艺术成果的评价通常是定性和描述性的过程,但在决策时,定性评价通常需要转化为定量数值。所有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艺术评价均由学科专家小组负责,但“艺术”所属的学科领域各不相同。一些国家评价系统把“艺术”放在人文学科领域进行评价 (捷克、意大利和西班牙),而在另一些国家,“艺术”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评价(澳大利亚、立陶宛、新西兰、波兰、斯洛伐克和英国)。作为独立学科进行评价的“艺术”学科,通常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并且具有更详细和更严格的评价指南(例如成果类型、适用指标等方面)

但是,基于学科的评价可能会低估跨学科研究的价值。为此,一些国家评价系统引入跨学科同行评议。例如,在英国REF中,如果某一评审组认为自身不具备评估所提交内容的专业知识,就可以要求将提交内容的特定部分交叉提交给另一个评审组。在意大利,如果评审组缺乏评估特定成果所需的专业知识,则会聘请两名外部独立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不同国家的艺术成果评价方法也各有差异。在“成果类型同等”体系和“艺术研究”体系中,每项成果的定性评估分别对应5~7个代表不同质量等级的评分,更高的等级通常代表更高的质量。在“成果类型不等”体系和“艺术实践”体系中,评分取决于成果的类型。例如在波兰,每项成果都可以被评为优秀/重要/一般,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分数,而具体分数多少取决于成果的类型。例如,芭蕾舞表演主角可以获得200分(优秀)、100分(重要)或50分(一般),而配角对应等级的分数为200分、75分、40分。评审小组主要根据获奖情况和认可度来对成果质量等级进行评估。

4.3

评价标准

由于国家评价系统十分注重评价方法的透明度和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因此在评价之前会制定并公开官方标准,要求评审小组严格遵守这些标准。艺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形式标准和质量标准。形式标准是指提交成果必须满足的硬性标准,只有满足标准的成果才有资格被评估。质量标准用于指导评审小组对艺术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和分数分配

4.3.1 形式标准

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评价规则》《提交指南》等会对形式标准作出明确定义。通常将“成果”定义为由被评价机构的一名/多名研究人员(共同)制作/(共同)撰写,并在评估期间在公共领域传播。形式标准还会规定单位提交成果的最小和最大数量。例如,英国REF要求提交的成果总数必须等于单位全职员工总数的2.5倍。

4.3.2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评价机构与代表性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们协商制定的。评审小组最常使用的12项质量标准包括:知识贡献、研究意义、艺术意义、原创性(内在/外在)、严谨性、创意背景、世界领先水平、国际知名度、同行认可度、成果类型和作品规模

意义和原创性是所有国家评价系统中的通用质量标准,其中原创性是研究评价中最常用的标准之一,分为外在原创性和内在原创性。在“成果类型同等”体系中,原创性通常被理解为对艺术或研究做出的新贡献(外在原创性);而在“成果类型不等”的体系中,原创性被理解为对早期成果的创新(内在原创性)。

另一个常用标准是严谨性,是指知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大多数国家评价系统还会对成果的国际化程度进行评估,体现为世界领先水平和国际知名度两个标准。在大多数系统中,获得该领域专业人士认可的成果(例如,在重要比赛中获奖/在著名机构或重要节日上展示/被选入著名展览)通常比未获得专业认可的成果得分更高。有些评价标准则只在少数的国家评价系统中出现,例如作品规模。这一标准还未得到普遍接受,因为艺术成果的规模大小或持续时间不一定与其艺术或学术质量相关。但是,由于作品规模通常比其美学意义更容易量化,因此该标准可能因其较高的实用性和透明度而被使用。

5

不同类型评价体系面临的挑

5.1

“艺术研究”与“艺术实践

在“艺术研究”体系中,“艺术”被视为研究学科中的一类。这种分类一方面可能对艺术学科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因为它强调艺术对知识领域的贡献,并将艺术家同样视为研究人员。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国家评估系统对所有学科采用通用的评价标准,因此这一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保证研究评价的独特性,即保证多重价值观和多样化评估形式共存。按照“研究问题”“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的传统框架撰写艺术成果的“研究声明”通常是不可行的,因为这种框架反映的是传统线性研究的模式,而艺术探索并不总是从确定“研究问题”开始,也很少基于已经成熟的方法论进行。

“艺术实践”体系不存在需要评估艺术成果研究价值的挑战,因为在这一体系中,对成果的评估是根据其艺术价值进行的。但是,将艺术纳入用于研究资助决策的评价体系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并且将研究资助用于支持艺术发展容易受到质疑。另一个问题是,艺术学科有自己的质量标准,它们与其他研究学科共用的大部分通用标准与自身学科的发展规律并不相符,因此不适用于艺术评估。

对成果的描述能力在评价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评审小组评估的是提交上来的材料而非实际成果,这为国家评价系统的设计者以及需要提交成果的大学研究和管理人员带来挑战。一般而言,艺术机构提交的项目往往比研究机构更多,艺术成果的处理和提交也比传统研究成果更为耗时,部分原因是艺术领域和研究领域的生产模式不同,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艺术领域的成果类型比研究学科更广泛。

5.2

“成果类型等”与“成果类型不等”

“成果类型同等”体系将所有类型的成果一视同仁,认为所有类型的成果都可能是高质量或低质量的,这种体系被认为更加适用于艺术评价。然而,这种体系主要依赖同行评议,而同行评议存在主观性和缺乏透明度的局限,可能影响决策过程的公平性。同时,对主流思想流派和艺术传统的强烈依赖,可能会抑制艺术创新。此外,同行评议的开展过程昂贵且耗时

“成果类型不等”体系虽然也采用同行评议,但通过预先给不同类型的成果分配不同的分数来减弱专家主观性。分数预分配的优点是透明度更高,结果更具可预测性。但是,由于评分是基于成果形式的,如规模(例如,70分钟的戏剧作品比20分钟的戏剧作品给分高),因此可能会偏向劳动密集型作品,而非艺术质量更高的作品。由于混淆了“生产力”和“质量”的概念,这种评分系统可能会与国家评价系统的根本目标相悖,即提高研究或艺术实践的质量

6

结论

本研究首次探讨了基于绩效的研究资助系统中的艺术评价。通过分析十个国家评价系统中的艺术评价,根据成果类型(“艺术研究”与“艺术实践”)和评价方法(“成果类型同等”与“成果类型不等”)确定了三种类型的艺术评价体系

本研究通过梳理不同评价体系中的不同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以及面临的挑战,为艺术的研究和评价实践提供参考。学术界、艺术机构可以通过了解这些评价体系的规则来不断优化行动和决策。最重要的是,科学研究资助机构必须充分了解艺术领域的知识产生过程,确保学术界和整个社会能够受益于艺术的独特贡献,推动艺术和科学的共同进步

(全文及参考文献见Research Evaluation 2023年第32卷第1期,原文链接:https://doi.org/10.1093/reseval/rvac017,本期推文为节选摘编,略有删减和编辑。)



本期策划 | 复旦大学国家智能评价与治理实验基地

供稿 | 宋欣雨 邓晨菲 王译晗

本期责编 | 金潇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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