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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的研究评估”的法律基础:欧盟概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作者:Ginevra等 编辑:王译晗 来源:复旦智能评价与治理


摘要:过去十年中,负责任的研究评估(RRA)已成为推动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以及开放科学的核心科学政策目标。自2012年DORA宣言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举措促成了对RRA需求的共识,最终欧盟委员会支持的《研究评估改革协议》于2022年7月发布。本文概述并探讨了RRA的框架,涵盖了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硬法),到原则上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应的行为规范(软法),以及超越国家的自我监管(软法)。通过对RRA硬法和软法法律渊源的分析发现,除了涉及研究自由、大学自治、非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宪法与法律规定外,RRA的法律基础主要依赖于软法和政策性规范。本文将RRA的规范框架与研究诚信指南进行对比,并探讨了各国、各研究资助机构及执行机构在实施RRA过程中面临的挑战。结论是,自我监管与软法是良好的起点,并可能为后续的硬法奠定基础——这可以被视为主流RRA监管机制的最佳组合

关键词:法律框架;研究评估改革;自我监管;软法;负责任的研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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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2022年7月,国际负责任研究评估(RRA)运动通过《研究评估改革协议》(以下简称改革协议)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愿意平衡定性与定量评估方法、承认学术工作多样性并鼓励开放科学实践的组织,可以签署此协议。由于该文件由欧盟委员会推动,某些利益相关者认为它可能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政治举措。然而,改革协议是在与多个研究机构、资助机构及学术社区广泛协商的基础上起草的,尽管它“代表了公开承诺”,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本文旨在探讨RRA是否具有法律背景,并从法律角度分析将研究评估改革转化为实践所面临的挑战

尽管RRA的法律基础几乎不存在,但各国的法律框架对某些评估实践提出了期望和要求。例如,在芬兰,关于歧视与性别平等的立法要求大学基于客观优点进行比较,并证明在招聘过程中,申请人未因年龄、性别及其他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在意大利,2010年大学改革引入了法律措施,限制了亲属在同一学术系内的任职情况。西班牙则正在建立正式的评估标准,特别是通过期刊影响因子(JIF)来评估个别研究人员。自2000年以来,西班牙的大学讲师聘用、晋升及激励决策,都需要经过外部评估,特别是由西班牙质量评估与认证机构(ANECA)进行的评估。

为了应对新出现的挑战,欧洲各地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出现了不同的自治模式。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治理方式差异较大,体现了大学自治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愿景与功能。以政府为中心的模式意味着强大的政府控制;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要求大学行政部门发挥重要作用;而自治模式则将决策权下放给学术界。在实践中,这三种模式常常难以区分,且可能导致学术界在决策过程中参与程度的差异。已有文献对自治与研究评估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指出科学自由、大学自治、科学研究活动及其评估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平衡。一个主要问题是:评估应作为保证研究质量的一种手段,还是应作为自主性的保障?

在此复杂背景下,基于这些前提,本文拟回答以下主要研究问题:

1.什么样的法律和非法律文书规范RRA?

2.可以采用哪些监管机制来确保研究评估按照RRA的原则进行?

为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分析了RRA的相关法律来源,包括硬法、软法和欧盟的自我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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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RA法律框架

科学与文化的自由是民主的基石,这意味着科学的独立性与自由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在欧洲法律体系中,科学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13条规定:“艺术和科学研究应不受限制”“学术自由应受到尊重”。早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便宣布每个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参与科学进步,享受其成果”。欧洲研究政策的当代法律基础来源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相关条款(第179-190条),这些条款强调了欧盟致力于增强其科学与技术能力的承诺。这一承诺将通过建立欧洲研究体系来实现,促进研究人员、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自由流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塑造欧洲机构评估文化的多元化国家高等教育和研究体系不应是孤立的体制,而应嵌入到超越国家的研究共同体中。欧盟法律框架通过多种竞争性的资助工具,在塑造研究评估文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欧盟资助工具对各国的评价、奖励和激励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一些计划专注于研究人员的卓越表现(如ERC资助、居里夫人行动、马克斯·韦伯奖学金),而另一些则致力于推动欧盟国家、私营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如“地平线欧洲”计划)。这些计划面向欧洲所有研究人员,某些情况下也面向来自非欧洲国家的研究人员。

200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洲研究人员宪章》的建议,旨在为研究人员及其雇主和/或资助者提供一套良好的实践指南。该建议书与《研究人员招聘行为守则》一并发布,要求会员国采取“关键步骤,确保研究人员的雇主和/或资助者改进招聘方法和职业评估体系,以便创建更加透明、开放、平等和国际化的招聘与职业发展体系”,这是建立真正欧洲研究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先决条件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欧洲框架的理事会建议,旨在吸引和留住欧洲的研究、创新和创业人才。该建议引入了一项新的研究人员章程,针对研究人员、雇主、资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其中,第二个主标题为“研究人员评估、招聘和晋升”。根据章程,研究人员的长处不应仅依靠出版物来衡量,而应通过考虑更广泛的标准,例如教学、指导、团队合作、知识传播、管理和公众意识活动等。

此外,欧盟关于研究人员公开、透明和择优招聘的报告,以及欧盟理事会“深化欧洲研究领域: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吸引力和可持续的职业和工作条件,并使其脑循环成为现实”呼吁开发内部研究市场,为 ERA 学术界内外的研究职业提供改善的框架条件和平等机会。

此外,2022年欧盟理事会的两项最新结论值得关注,一项涉及研究与创新的国际合作,另一项则关于研究评估与开放科学实践的实施。这两项结论代表了制定指导国际研究与创新合作的价值观和原则的重要步骤,其中包括科学自由、性别平等、卓越研究以及研究活动的多样性

特别是关于研究评估与开放科学实施的结论,鼓励会员国在遵守道德和诚信规则及惯例的基础上,推动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研究评估制度改革,保障科学研究自由,尊重研究组织的自主权,并确保评估中使用的数据、基础设施和标准的独立性与透明度。尤其重要的是,这些结论强调质量评估标准,并认可其在推动知识与研究成果的进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承认其对研究活动、实践及成果多样性的贡献。ERA2022-24的目标是通过广泛且包容的欧洲及国际层面磋商,促使欧洲研究资助者和研究执行者达成共识,采用新的研究评估方法。

如前文所述,2022年7月发布的《研究评估改革协议》为改革注入了强劲动力,已有600多个组织签署(截至2023年8月),其中大多数也是推进研究评估联盟(CoARA)的成员。改革协议是纯粹的自律性文件,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尽管承认本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代表了对改革研究做出积极和建设性贡献的公开承诺”。虽然《改革协议》明确希望协调各国和机构之间的评估标准,但其首要原则之一是尊重各组织在评估研究人员时的自主权,并灵活适应不同国家和地方的实际需求。协议概述了关于研究诚信、科学研究自由、研究组织自主权以及研究评估信息独立性的总体原则。此外,它还包含四项核心承诺,其中两项旨在采纳最佳做法,另外两项则旨在避免签署方的不当做法:

1.根据研究的需求和性质,承认研究贡献和职业的多样性;

2.研究评估应主要基于以同行评议为核心的定性评估,并辅之以负责任地使用定量指标;

3.摒弃研究评估中对基于期刊和出版物的指标的不当使用,特别是期刊影响因子(JIF)和H指数的滥用;

4.避免在研究评估中使用研究组织的排名。

2023年,CoARA成员提议成立国家分会和专题工作组,以应对共同的实施挑战。在这一方向上,科学界对参与的呼吁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7月,10个业务工作组和5个国家分会开始就特定主题开展合作,以实现各国的共同目标。在此初步成功的基础上,CoARA进入了第二阶段,开始向工作组征集提案,旨在应对改革研究评估的紧迫需求。这些工作组秉持相互学习和合作的原则,发挥“实践社区”的作用,产生的成果将帮助CoARA成员履行其加入联盟时做出的承诺。

RRA程序还得到了国家和欧洲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的支持。《欧洲研究诚信行为准则》于2011年发布,并在2017年和2023年进行了修订,定义了良好研究实践的基本原则,包括可靠性、诚实、尊重和问责制。该准则还涉及违反研究诚信的行为,将捏造、伪造和剽窃定义为不当行为,并指出了不可接受的做法,如歪曲研究成果。特别指出,“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以透明、公正的方式对出版、资助、任命、晋升或奖励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且“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采用基于质量、知识进步和影响的评估实践,这些原则超越了定量指标,并在相关情景下考虑多样性、包容性、开放性和协作”。

基于上述规定,下图展示了欧洲层面科学研究和评估主题的法律基础。可见,政策层面已启动了一个重要的协调进程,旨在就RRA的需求达成共识。总体而言,所有提到的举措和改革协议是高度互补的。可以说,最紧迫的问题依然是如何促进并确保各国、研究资助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协调一致地实施RRA,以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RRA方法能有效推动其应用

一般来说,欧盟框架并未明确涉及RRA;然而,它有效结合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软法机制和自律工具,极大推动了负责任评估文化的培养,从而促进了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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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论

通过相关分析,我们可以合理推断,RRA法律框架的特点在于其来源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级别

在欧洲层面,RRA法律框架有相关且具体的软法和自我监管来源,专门解决了RRA的一些内部问题。在过去十年中,欧洲为推动研究评估改革做出了多方努力,《改革协议》或许是自下而上方法的典型范例,其非强制性的规定和建议的灵活性是吸引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整个欧洲研究与政策的重要因素。

至少从欧洲的角度来看,软法和自我监管似乎能够更充分地回应道德和社会敏感或有争议领域对新治理模式的质疑。另一方面,这种软法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局限:自愿基础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意味着可能会忽视甚至阻碍改革的实施。此外,一些国家在改革上的进展较为缓慢,导致改革实施的程度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改革实施较快,而另一些则遇到更多困难。

可以看到,虽然所有文件都提及了最佳实践,包括承认多样性和关注质量,但它们并未直接解决不当做法的问题。期刊影响因子(JIF)、H指数或大学排名的使用已被认定为RRA倡议(如DORA)中的不当实践,文献中也明确应负责任地采取评估方法。实际上,这一问题可能是我们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

考虑到自主性、灵活性、伦理和研究自由原则,软法和自我监管的框架显得尤为合适。与最高层级的立法模式相比,软法和自我监管更能满足科学需求和目的。软法和自我监管可以视为最初阶段的法律来源,并为将来制定硬法铺平道路。这是因为这两种法律来源的优势在于,它们易于调整,并能够与科学辩论和研究评估的发展保持同步。

然而,随着研究的社会相关性日益增加,以及科学家道德行为不端问题成为社会与科学关系的核心,越来越多的关注开始聚焦于自我监管的有效性。此外,尽管这些治理工具往往旨在加强学术界的积极参与和对话,但它们也常常被批评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从而形成一个悖论。

值得讨论的是,在欧洲乃至全球层面,如何在协调和统一负责任的评估实践之间找到平衡。承认多样性、注重定性评估、摒弃基于期刊和出版物的指标、以及根据核心承诺进行大学排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愿意签署改革协议的组织之间在评估实践上的协调。

对通用RRA框架的渴望与协调研究诚信(RI)标准的制定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大多数欧洲国家,RI标准要么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约束,要么通过RI机构制定的法律或非法律性文件加以描述。Desmond等曾比较了欧洲国家层面的RI文件,提出了核心与边缘的协调模型。在这一模型中,《欧洲守则》定义了“核心”RI原则、良好实践和不当行为,而“边缘”方面则因国家而异。

因此,国家和组织在RRA实施方面的分歧可能会损害合作与流动性,甚至影响RRA框架的整体可信度。另一个风险是,如果政府机构未能将其法定评估程序与改革协议保持一致,或仅对部分研究进行评估,那么自我监管机制就无法“防止研究、研究人员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之间的评估矛盾”,并且影响资助机构对此做出充分承诺

欧盟软法中体现的RRA主要原则,极大推动了国家层面负责任评估政策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招聘、晋升、奖励和项目资助的个人评估也在各地的研究机构进行。这方面的挑战之一是,《改革协议》针对的是各个机构,而这些机构有责任确保RRA的有效实施。相比之下,RI守则则是针对研究人员的。因此,将期刊影响因子(JIF)或H指数在个人评估中作为不可接受的做法之一,可能会更为有效。如果这项规定被纳入《欧洲行为守则》,它也可以在国家和机构层面得到落实。

在国家一级加强各组织间执行RRA的一个可能办法是制定国家政策和联盟,例如荷兰、芬兰和挪威等国家已制定的政策和联盟。特别是,《芬兰研究人员负责任评估的芬兰国家建议》是由芬兰学术学会联合会(TSV)领导的一个基础广泛的工作组自下而上产生的。芬兰大学校长会议(UNlFl)和芬兰科学院(主要的基础研究资助机构)都公开表达了他们对该建议的承诺。芬兰各组织在负责任评估方面的活动是通过芬兰负责任的研究人员评估指导小组和开放科学合作的自我监管组织(即TSV)来促进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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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许多国家目前正在努力实施对RRA的“软治理”。RRA议程的某些方面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包括学术自由、机构自治、性别平等和非歧视在实践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可能比自上而下、基于等级的国家权威立法模式更能满足科学的需求和目的。它能够在治理与公民参与之间找到平衡,保护和尊重大学在开展研究和评估研究方面的自主权。它具有灵活的规范性,有助于创造一个通过适应性和动态过程来不断修正决策的环境。同时,为了克服这一法律类别不具约束力的性质,实施解决与RRA相关的争端的庭外冲突解决工具是必不可少的,而非是附加选项

(全文及参考文献见Research Evaluation 2023年第32卷第4期,原文链接:https://academic.oup.com/rev/article/32/4/670/7453621,本期推文为节选摘编,略有删减和编辑。)




本期策划 | 复旦大学国家智能评价与治理实验基地

供稿 | 邓晨菲 王译晗 金潇苒

本期责编 | 邓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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